第2條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