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大量委託試驗技術服務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同一試驗技術服務項目單次委託五件以上者:(一)五件至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二)十件至四十九件,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三)五十件以上,按每件收費之百分之八十計收。二、於同一試體進行超過五項不同之測試項目者,按每項目每次收費之百分之九十計收。三、與本所約定每月試驗技術服務量達前二款規定件數者,其費用依前二款規定計收。但未達約定件數者,應補足與原費額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