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與本所訂有技術合作契約而使用實驗設施者,依個案實際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費用:一、工作人員工時,按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至七百元計費。二、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三、設備使用成本。四、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五、其他必要費用。六、管理費:前五款費用總合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