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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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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三、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收…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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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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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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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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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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