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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1條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1條
法規: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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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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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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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
第5條
(刪除)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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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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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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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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