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三、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四、貸款利息收入。五、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七、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