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
- 第29條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
- 第30條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三…
- 第31條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設置規定如下: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
- 第32條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 第33條污水管渠埋設覆土深度規定如下:┌───┬───┬───┬──┬───┬─────┬─────┐│管渠位│建築基│後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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