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二章 污水排水設備
污水排水設備應採用暗管(渠),不得採用倒虹吸管。
用戶污水排入污水下水道前,應設置陰井或人孔,並以連接管匯集其污水。
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連接管接用污水下水道。
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其有事業廢水排入時,應另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
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污水管渠設計規定如下:┌──────┬────┬──────┬────┬──────┐│使用人數│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三百零一│六百零一││(人)│以下│至三百│至六百│至一千│├──────┼────┼──────┼────┼──────┤│污水管渠管徑│一百以上│一百五十以上│二百以上│二百五十以上││(毫公尺)│││││└──────┴────┴──────┴────┴──────┘前項污水管渠使用人數超過一千人者,應依排水區域之計畫污水量計算管徑;管渠非圓形者,以相當斷面積計算。
污水管渠之流速採計畫污水量核計時,埋設坡度應大於百分之一,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
前項污水管渠因特殊情形,埋設坡度小於百分之一時,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
前項污水管渠因特殊情形,埋設坡度小於百分之一時,其最小流速為每秒零點六公尺,最大流速為每秒三點零公尺。
污水管渠接合方法規定如下:
一、管渠斷面變化時,採水面接合。
二、地表坡度陡峻時,採跌降接合。
一、管渠斷面變化時,採水面接合。
二、地表坡度陡峻時,採跌降接合。
污水管渠應於起始點、變更方向、坡度變化、斷面變化、地形急下降或管渠會合點設置陰井或人孔。
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
同一管徑直線部分應設置人孔,其管徑六百毫公尺以下,最大間距為一百公尺。
圓形及矩形人孔設計規定如下:
一、圓形人孔:┌──────────┬───────────────────┐│人孔底座內徑(公分)│適用範圍│├──────────┼───────────────────┤│九十│1.管徑在六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
│││2.管徑在四百五十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
│├──────────┼───────────────────┤│一百二十│1.管徑在六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
│││2.管徑在五百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
│├──────────┼───────────────────┤│一百五十│1.管徑在七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
│││2.管徑在六百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
│├──────────┼───────────────────┤│一百八十│1.管徑在八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
│││2.管徑在七百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
│└──────────┴───────────────────┘二、矩形人孔:無法依前款規定設置人孔底座內徑九十公分圓形人孔時,應設置內寬六十公分乘九十公分矩形人孔;無法設置矩形人孔時,依現場結構計算之。
一、圓形人孔:┌──────────┬───────────────────┐│人孔底座內徑(公分)│適用範圍│├──────────┼───────────────────┤│九十│1.管徑在六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
│││2.管徑在四百五十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
│├──────────┼───────────────────┤│一百二十│1.管徑在六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
│││2.管徑在五百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
│├──────────┼───────────────────┤│一百五十│1.管徑在七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
│││2.管徑在六百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
│├──────────┼───────────────────┤│一百八十│1.管徑在八百毫公尺以下之中間人孔。
│││2.管徑在七百毫公尺以下匯合點人孔。
│└──────────┴───────────────────┘二、矩形人孔:無法依前款規定設置人孔底座內徑九十公分圓形人孔時,應設置內寬六十公分乘九十公分矩形人孔;無法設置矩形人孔時,依現場結構計算之。
污水管渠落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設置跌落人孔或陰井,並配置跌落(副)管;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二百│二百五十│四百至五│六百││││至三百│百││├───────────┼───┼────┼────┼───┤│跌落(副)管管徑(毫公│一百五│二百│二百五十│三百││尺)│十││││└───────────┴───┴────┴────┴───┘
污水管渠之人孔底部應設置凹形導水槽,其坡度不得低於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頂二側並應留設適當坡度。
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
污水陰井設計規定如下:┌─────────┬────────────────────┐│內徑(公分)│適用範圍│├─────────┼────────────────────┤│三十至六十│連接管管徑二百毫公尺以下之陰井。
││(塑化類)││├─────────┼────────────────────┤│三十至六十│1.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之││(卜特蘭二型水泥)│陰井。
│││2.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匯│││合之陰井。
│└─────────┴────────────────────┘
││(塑化類)││├─────────┼────────────────────┤│三十至六十│1.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之││(卜特蘭二型水泥)│陰井。
│││2.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匯│││合之陰井。
│└─────────┴────────────────────┘
污水陰井底部應設置凹形導水槽;其坡度不得低於上下游管渠坡度,槽頂二側並應留設適當坡度。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一百五十│二百以上│├──────────┼────┼────┤│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一百五十│└──────────┴────┴────┘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一百五十│二百以上│├──────────┼────┼────┤│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一百五十│└──────────┴────┴────┘
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
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
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
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
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
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
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
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
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
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
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
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
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設置規定如下:
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
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污水排放容量,其管內徑亦不得低於上游管徑。
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
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污水排放容量,其管內徑亦不得低於上游管徑。
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應為橘紅色,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
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污水管渠埋設覆土深度規定如下:┌───┬───┬───┬──┬───┬─────┬─────┐│管渠位│建築基│後巷或│私設│人行道│寬度六公尺│寬度超過六││置│地內│側巷│通路││以下道路│公尺道路│├───┼───┼───┼──┼───┼─────┼─────┤│覆土深│二十以│四十以│六十│七十五│一百以上│一百二十以││度(公│上│上│以上│以上││上││分)│││││││└───┴───┴───┴──┴───┴─────┴─────┘污水管渠埋設之覆土深度無法達到前項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設施。
污水人孔、污水陰井、匯合井及清除孔之框蓋應能承受車輛載重;污水人孔及污水陰井之框蓋應有污水標示,用戶排水部分並為密閉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