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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污水管渠埋設覆土深度規定如下:┌───┬───┬───┬──┬───┬─────┬─────┐│管渠位│建築基│後巷或│私設│人行道│寬度六公尺│寬度超過六││置│地內│側巷│通路││以下道路│公尺道路│├───┼───┼───┼──┼───┼─────┼─────┤│覆土深│二十以│四十以│六十│七十五│一百以上│一百二十以││度(公│上│上│以上│以上││上││分)│││││││└───┴───┴───┴──┴───┴─────┴─────┘污水管渠埋設之覆土深度無法達到前項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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