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設置規定如下: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污水排放容量,其管內徑亦不得低於上游管徑。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