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28條 法規: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污水排水設備 第28條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本管管徑(毫公尺)│一百五十│二百以上│├──────────┼────┼────┤│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一百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