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專任承裝技工應專任一下水道承裝商,並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專任承裝技工取得第三條訓練合格證書逾五年者,應再參加訓練機關(構)辦理之回訓,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合格證明。自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未取得前項回訓合格證明者,不得擔任下水道承裝商僱用之專任承裝技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