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下水道承裝商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營業:一、申請書。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下水道承裝商名稱及營業地址。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三、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