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下水道承裝商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原證書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前項申請換發營業許可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最近一期完稅證明。三、原領營業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