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許可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予許可: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無不利影響。
(二)針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採取減輕之有效措施,降低對整體棲地或生態環境之影響,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經評估後,該使用行為具有必要性,不改變使用將導致重大公共利益遭受損害。
2.使用區位無替代性,或使用其他區位將產生更多之環境破壞。
三、經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者,應符合依本法第十一條訂定之都市設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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