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