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及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影響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檢查申請人發現其使用行為有破壞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之虞者,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通報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