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5條 法規: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測量技師簽證之應備文件如下:一、工作底稿及成果。二、簽證報告。三、簽證紀錄。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測量技師應妥善保管前項第一款之工作底稿,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受聘於公司執業者,應由執業之公司負責保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