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第12條 法規: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