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4條 法規: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測量基準之測量 第14條 水準原點、深度原點及絕對重力點,應設置為雙(正、副)點位並定期檢測之。衛星追蹤站、潮位站及重力基準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設置一個以上副點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