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測量基準之測量事項如下:一、選址及站址、點位之設置。二、觀測、計算及調製成果圖表。三、自動觀測數據之傳輸及建檔。四、站址、點位之管理及維護。五、實施追溯檢校之行為。六、觀測不確定度之評估。七、站址、點位之變動量分析。八、其他與測量基準相關之測量。前項之測量事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精度規範為之,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酌予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