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國有耕地在未依法完成總登記前,不得放租。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放租者,得於租期屆滿時申請續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