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4條 國有耕地地租,應於開始繳納日起一個月內繳清。承租人未依限繳納者,應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加收逾期違約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