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