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變更。但符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得辦理迅行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