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併同規劃。但計畫書圖仍應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分別製作,並分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