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5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為之。但總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前項金融機構之保證函,應承諾就其擔保部分,無條件代為賠償,並不得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