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10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及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方式。二、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證明文件。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