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第5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租賃住宅服務業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或有提供不實之虞者,得要求查詢或取閱租賃住宅服務業受託管理、包租或轉租有關文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