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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季依前二條規定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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