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0-2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第30-2條 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夾雜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零星土地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始得納入申請範圍:一、基於整體開發規劃之需要。二、夾雜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及原使用地類別,或同意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三、面積未超過基地開發面積之百分之十。四、擬定夾雜地之管理維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