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0-4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第30-4條 依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屬原住民保留地者,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下,得為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原住民文化保存、社會福利及其他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興辦之事業,不受第三十條之一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