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指定適宜區位,並經部落同意,由鄉(鎮、市、區)公所擬定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計畫或其他相關計畫,依第三章、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或農村再生條例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