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7條 法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章 使用地變更編定 第27條 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