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6條 法規: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該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前項界址糾紛,於已登記土地由第九條之異議處理小組調處之;於未登記土地由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調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