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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之申請案件,其提出之文件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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