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2條 法規: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徵規費。三、指界測量。四、審查。五、公告。六、異議處理。七、登記。八、繕發書狀。九、異動整理。十、歸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