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異議處理小組人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