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0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