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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課長。
二、鄉(鎮、市、區)公所經建(建設)課課長。
三、鄉(鎮、市、區)公所農業課課長。
四、農會代表一人。
五、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六、相關村里長。
七、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八、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十人。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委員,由鄉(鎮、市、區)公所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之。
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參與規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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