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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民政課課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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