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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會議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指導,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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