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辦理地籍總歸戶,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應就轄區內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詳細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者,由登記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方式予以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