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一、整理地籍資料。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三、登錄相關地籍資料。四、建立地籍資料庫。五、地籍資料異動及傳輸。六、歸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