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
一、依法不應發給或發還。
二、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權利關係人間涉有私權爭執。
三、不能補正或屆期仍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