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一、依法不應發給或發還。二、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權利關係人間涉有私權爭執。三、不能補正或屆期仍未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