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3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14-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還土地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於發還土地或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發給土地價金前,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查復應納稅賦。前項應納稅賦於未繳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不得發還土地或發給土地價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