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 第41條 法規:地政士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公會 第41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五、限期整理。六、解散。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