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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與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名冊。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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