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地政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組織區域及會址。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八、風紀之維持方法。九、經費及會計。十、章程修訂之程序。十一、其他有關會務之必要事項。